Legal 法律聲明


服務契約

本服務契約是用戶與易利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所簽訂之合約,用戶對所有易利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服務項目之使用都受其約束。使用易利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服務項目即表示用戶必須接受本合約所含的所有條款和細則。

本合約中所述之甲方及乙方定義如下:
甲方:易利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向甲方租用網路虛擬主機業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即為本服務之用戶。

第一條、名詞定義

“產品專案” – 係指本服務中任何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基本服務以及加值服務。
“服務等級協定 (SLA)” – 係指本服務品質維護之相關規範 (詳見本合約第七條定義)。
“服務等級折抵點數 (SLA Credits)”– 係指服務等級協定(SLA)中符合條件後可獲得之服務費用折抵點數。
“使用方案” – 係指服務方案的類型 (詳見本合約第四條定義)。
“年繳方案” – 係指服務方案的類型 (詳見本合約第四條定義)。
“日” – 本合約中提及之任何 “日”係指一個日曆天。
“期間” – 係指本服務產品專案使用週期 (例如: 30日)。
“客戶服務內容” – 係指所有乙方上傳至甲方硬、軟體設備之軟體、檔案等資料。
“空間” – 係指所有甲方提供乙方的本服務產品專案。

第二條、服務內容

甲方提供之GroundWorks SmartHosting服務包含運算資源、其加值服務以及其他服務,本服務提供詳細產品專案如下:

ㄧ、基本服務 (運算資源或是機房基礎建設):
1. 專屬實體主機出租:提供專屬實體主機(Bare-Metal Servers),包含處理器、記憶體、硬碟空間等運算資源。
2. 專屬雲端主機出租:提供專屬雲端主機(SmartCloud / Private Cloud Servers),包含處理器、記憶體、硬碟空間等運算資源。
3. 機櫃空間出租(Co-location) : 提供以下標準機櫃:標準機櫃19吋寬冷軋鋁板材質主機殼,全主機殼42U,可整櫃租用也可分6單位分租,每1個單位可用空間為7U。(1U約等於4.445cm)。機櫃電力請依附件ㄧ內容為主。

二、加值服務:(專屬實體機或是專屬雲端主機之加值服務,由乙方檢視需求另外租用)
1. 軟體應用:提供主機作業系統、虛擬機器系統(只限用於專屬實體主機)、資料庫軟體、應用程式等等。
2. 頻寬服務:提供基本服務網際資訊網路連線服務,其中包含外網以及內網連線服務。外網服務定義為外部網際資訊網路連線至GroundWorks提供客戶之運算資源之連線。內網服務則定義為GroundWorks提供客戶安全內部網路連線用於傳輸GroundWorks產品專案之伺服器或設備等運算資源之間的資料。
3. 專屬網路線路:提供獨立網路設備及環境 (以甲方定義為主)。
4. 負載平衡:提供實體或軟體負載平衡,平均將所有來自網路上的請求傳遞給後方主機,以降低主機負擔。
5. IP:提供主機外網IP (Public IP)以及內網IP (Private IP)等等。
6. 防火牆:提供實體或是軟體防火牆,提高資料維護之安全性。
7. 防毒軟體:提供企業等級伺服器防毒軟體,提高系統安全性。
8. 存儲空間:提供網路存儲空間(NAS)等服務, 可用於資料備份、系統印象檔備份(只限用於專屬雲端主機)。
9. 遠端系統管理:提供主機遠端控制卡RAC(只限用於專屬實體主機)、設備後台等遠端管理工具。
10. 監控服務:提供服務監控機制,以監視主機、網路之即時狀態,當有異常狀態將以電話、電子郵件或是即時通訊通知乙方。
11. MIS支援服務:提供24x7x365客服支援。

三、以上基本服務以及加值服務方案詳細內容如附件一,日後乙方申請新服務之報價單應視為本合約書附件一之一部分,乙方應以甲方最新通知之資料為準。

四、乙方不得單獨租用加值服務,需與基本服務一同租用。基本服務終止租用時,加值服務將一併終止租用。

第三條、服務申請方式

一、乙方可透過“服務申請表(Service Application)”或是甲方公司網站申請本服務,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公司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服務申請表,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二、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影本;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核對。

三、乙方應提供正確名稱及其證明檔,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四、乙方完成服務申請手續後,甲方保有審查及拒絕提供乙方本服務之權利。如甲方接受乙方之申請,甲方將以電子郵件方式知會乙方。

五、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最晚於預定終止租用日3個工作日前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在次月5號收到帳單後於帳單內所定義之期限繳清所有已出帳之費用。

六、乙方欲變更本服務主機規格時,應最晚於預定變更日3個工作日前向甲方辦理書面規格變動手續,該主機將於規格變動當日開始以新費率計收。

七、乙方租用本服務之各項產品專案,依產品專案內容將有不同租用最短期間。上述租用最短期間如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則從其約定。以下是本服務各項產品專案租用最短期間:
專屬實體主機 (Bare-Metal Servers): 30日
專屬雲端主機 (SmartCloud / Private Cloud Server): 30日
空間出租 (Co-location): 30日

第四條、服務費用

ㄧ、乙方應依甲方通知之各項收費標準,於帳單明細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該收費標準資料應註明於本合約書附件一。任何乙方申請新服務之報價單應也視為本合約書附件一之一部分。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次月一號起按新費率計收。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應以甲方通知之服務價目表以及報價單 (附件一)為準,該收費標準資料應視為本合約書附件一之一部分。

二、乙方租用甲方本服務以甲方硬、軟體以及系統設定完妥並提供乙方之日為起租日。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日當月30日為終止租用日。起租日及終止日之租用費用按實際月費計費。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若產品專案租用期間未達本合約條款3.7所規定之租用最短期間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所有月租費用。

三、乙方承租之產品專案及數量,經乙方確認點收後,應以甲方留存資料為主。

四、本服務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方案:
1. 使用方案 – 乙方依照本服務各產品專案最低使用天數或使用量付費。
2. 年繳方案 – 乙方向甲方以相對於使用方案更優惠之條件長期承租本服務產品專案,租用期間分為:6個月、12個月或是24個月。此方案業務條件及優惠詳見附件一。

五、若乙方採用預付方案,甲方不得於乙方服務使用期間變動業務條件或是價格; 若乙方採用使用方案,甲方若需要變更服務條件或價格時,需於30日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若乙方不同意變更後的服務條件或價格的,則乙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

六、本服務可依乙方所訂購的產品專案數量決定價位等級,詳細等級定義如下:
1. 專屬實體主機或是專屬雲端主機
0~10台 - Bronze、10~20台 - Silver、20~40台 - Gold、>40台 - Platinum

2. 空間出租
0-5櫃 - Bronze、5-10櫃 - Silver、10-20櫃 - Gold、>20櫃 - Platinum

七、付款方式

甲方將於每月5號前將服務費用明細寄到乙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乙方最遲應於10號前核對完畢且簽名回傳,如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如果乙方對服務費明細有異議的,亦應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異議,甲方應於乙方提出異議後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合理解釋;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乙方確認該期服務費用金額,則乙方須於每月10號核對完畢後於該帳單明細內所定義之期限前繳款。 乙方可採用以下方式支付本服務每月費用:

1. 臺灣銀行電匯 – 乙方應於每月10號前核對帳單明細內容,若乙方無法於10 號前核對完畢且簽名回傳,則甲方可自行以該帳單明細為依據進行請款,乙方不得異議,如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乙方須於每月10號核對後於繳款期限內匯款至甲方以下指定銀行帳戶:

銀行 – 合作金庫銀行 仁愛分行
帳號 – 0855-188-001756
戶名 – 易利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YLC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WIFT CODE –TACBTWTP

八、乙方應繳付本服務之各項費用,應依甲方寄發之每月服務帳單明細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如未於期限內繳納,甲方將向乙方收取台幣$600元之延遲費。逾期10日未繳清者,甲方有權利書面通知乙方後暫停本服務之使用,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甲方得逕行拆除其相關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乙方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九、若乙方對各項應繳費用有異議並提出申訴,甲方在查明後證實費用有誤,則甲方將退還乙方同等誤收金額之SLA折抵點數。

第五條、乙方義務

ㄧ、乙方放置在甲方機房之租用或自備硬、軟體設備應提供完善的安全防護措施及定期做安全性漏洞偵測及修補,以防止駭客或電腦病毒侵入。如發現有影響甲方機房或系統之慮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緊急相關措施。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時,甲方得暫停其使用。甲方為維護資訊安全之需要,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全部或一部。

二、甲方提供乙方本服務各產品專案後,乙方應以合理方式管理其服務之許可權,包含對於任何乙方員工及相關協力廠商人員。甲方提供乙方本服務後,則不需負責管理該產品專案之許可權,若乙方因許可權管理不當而發生損失,乙方應自行負責。

三、 乙方應視自行需求對相關服務內容進行備份。

四、乙方同意遵守甲方軟體授權條款 (詳見附件二)。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租用本服務,並由乙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應即時改善,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甲方於停權期間未滿時,得拒絕提供乙方所有服務:

1. 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2. 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3. 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
4. 有危害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5. 私自將權利移轉、空間分租或轉租予第三人。
6.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及隱私權保護等法令規定)。

六、乙方租用本服務,應遵守甲方之機房規定:不可飲食、攝影、拍照等違反事項。如乙方欲進入甲方機房維護設備,應事先與甲方預約進出時間且需甲方人員陪同。

第六條、甲方義務

ㄧ、甲方應於責任範圍內提供乙方合理適當之障礙排除、設定、故障報修等協助事宜。服務標準應依照本合約書第七條款敘述之條件為準,所有賠償方式也應依照第七條之內容為準。

第七條、服務等級協定(SLA)

ㄧ、服務等級協定可應用於甲方提供乙方本服務中的所有產品專案。服務等級協定只適用於甲、乙雙方之間,並不適用於任何第三方(包含乙方之終端使用者)。甲方應依照合理商業標準維持本服務系統及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

二、如因甲方設備、系統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服務發生錯誤、停機、中斷或不能運作時,其所生損害,甲方應補償乙方相關服務費用同等金額之SLA折抵點數(兌換比例為新臺幣1元:SLA折抵點數1點),其賠償方式依不同產品專案定義如表I。以下障礙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

表I. 實體主機、空間出租

工作日
一小時內 該設備當日2小時租費之SLA折抵點數
二小時內 該設備當日4小時租費之SLA折抵點數
二小時以上 該設備當日12小時租費之SLA折抵點數

非工作日
二小時內 該設備當日2小時租費之SLA折抵點數
三小時內 該設備當日4小時租費之SLA折抵點數
三小時以上 該設備當日12小時租費之SLA折抵點數

三、乙方可將SLA折抵點數折抵當月或次月應繳服務費用。賠償金額應依據7.2條款規定之SLA折抵點數為准 。

四、發送給乙方之SLA折抵點數應只限用於折抵日後服務費用。SLA折抵點數不可被販賣、轉換成現金或是轉移給第三方使用。SLA折抵點數之效力應與本合約書終止時一同停止。

五、如因以下情形或事件造成乙方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乙方不可申請SLA折抵點數:
1. 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服務全部或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時。
2. 協力廠商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時。
3. 系統遭第三方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時。
4. 乙方客戶網站運作影響主機系統穩定時。

六、乙方可經由以下審核流程獲得SLA折抵點數:
1. 乙方授權人員可向甲方業務員取得SLA折抵點數申請表,並在提交表格上填入以下資料:產品專案、IP、影響日期/時間、障礙事件描述、相關Log資料。
2. 乙方必須在該障礙事件修復後7日內提交SLA折抵點數申請表。
3. 甲方將對乙方之申訴進行評估並保留最終責任歸屬判定之權利。
4. 乙方同意在判定結果未決定前支付所有相關費用金額。
5. 甲方將透過Email通知乙方判定結果,乙方可將該SLA折抵點數折抵日後相關產品服務費用。

第八條、甲方之免責事由(包含後續之衍生問題)

本服務依甲方既有之規劃及現有技術盡力提供良好之品質為限,甲方不擔保本服務符合乙方的所有需求(包含但不限於硬、軟體設備 、系統服務、資訊安全防護等)。

ㄧ、甲方如因法律、技術、市場發展或政府政策之客觀原因必須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需提前30日書面告知乙方,若服務得終止,則甲方應於本服務終止後30日內退還剩餘費用。

二、 甲方應保證其服務的穩定性,並承擔違反上述承諾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賠償則依條款7.2為準。如因各種自然災害、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服務全部或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 甲方不負賠償責任。但甲方應於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

三、 如因協力廠商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但甲方應於上述事件結束後積極協助乙方,減少給乙方造成任何損失。

四、 如因系統遭協力廠商以非法行為入侵和破壞時,其所生之損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五、 如因乙方或乙方客戶網站運作影響主機系統穩定時,其所生之損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六、 乙方如透過本服務於網際網路上散佈、擷取之各項資料或程式者,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七、 乙方如需於本服務安裝任何軟體、程式、檔案均應自行取得合法授權,若未取得合法授權致生之法律責任,乙方應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若因而導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亦應負賠償之責。

八、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自行備份各項資料或程式或回復資料庫及任何儲存資料,甲方對乙方之資料損害或滅失、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責任。

九、 如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損害,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十、 乙方資訊系統安全管理上之疏失所發生之侵害事件,甲方概不負責。

十一、乙方資訊系統發生事故時,為防止其擴散影響其他服務,甲方有權中斷乙方服務。

十二、電子通訊服務遭遇無法避免之特殊情況,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智慧財產

本服務硬體、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 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甲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甲方或其他權利人 事先書面授權同意,乙方不得重制、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 輯、出租、散佈、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及藉由本服務提供衍生產品或服務,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甲方造成損害或損失,乙方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乙方應返還因此所得之利益予甲方。

第十條、安全性、隱私權及資料保護

ㄧ、雙方因本服務所掌握之另一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任一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二、甲方將合理維護其系統及組織安全措施、內部控管和資料安全例行程式並確保上述安全性。

三、 除甲方授權予乙方之軟體服務外,依本合約所訂定之內容,乙方保有客戶服務內容資料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甲方對客戶服務內容資料將不具有任何權利與義務。

四、乙方同意甲方得使用任何乙方資料來提供本服務予乙方。此項使用可能包括利用服務的作業進行疑難排解以防止、尋找及修正問題。惟如涉及個人資料或他人機密資料時,乙方應負責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再行提供予甲方處理。

第十一條、保密協議

本合約條款列為雙方之業務秘密。雙方及其所雇用之人員,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合約終止、解除或屆滿後,皆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人;如有違反,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合約之效力

一、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相關法規的變更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合約條款,惟本合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合約條款。如乙方變更書面或電子郵件通訊方式而尚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乙方將自行負責。通訊方式如下:

1. 甲方:
書面通知應寄至:
臺灣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76巷41號4樓102室

電子郵件通知應寄至:
[email protected]

2. 乙方:
書面通知應寄至:


電子郵件通知應寄至:


二、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本合約條款從乙方進行服務申請開始至服務終止後所生之所有債務至結清前,甲方仍保有追訴之效力,不因本合約終止而終止。

三、本合約的解除、終止或本合約有關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本合約關於合約的解釋、違約責任、知識財產權、法律適用、責任限制、補償及爭議解決之有關約定之效力。若本合約中任何條款根據適用的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的其他所有條款仍繼續有效。

四、本合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法規、條例和電腦行業慣例。所發生之糾紛雙方均同意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任一方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守約方得終止本合約。

六、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合約,如涉及本服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七、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合約。任何一方在履行中採用詐欺、脅迫或暴力之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終止本合約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八、本合約之條款或約定若與雙方先前簽署的有關條款或者乙方的有關陳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觸時,以本合約內容為基準。

九、本合約只限用於本服務租用,並未成立任何代理人、合夥人或合資者關係。

十、本合約之附件,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本合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透過電子郵件通知其內容者,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十一、本合約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約正本一式貳份,簽約方各持壹份,具有相同法律之效力。

十二、本合約有效期限為貳(2)年,有效期間自伺服器服務開通之日開始計算,如有效期屆滿日前參拾(30)個自然日前雙方提出書面續約且在有效期屆滿後雙方仍自動提供和/或接受伺服器服務,則本合約有效期限自動延長貳(2)年。